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使用管理高效安全规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9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资〔2024〕4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预算管理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陕教〔2024〕7号)等制度,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资产主要是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房屋)、土地、场地、车辆、仪器设备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校在确保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以无偿方式交由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 下列国有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
(二)未取得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国有资产。
(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国有资产。
(四)国家投资或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办的公益性项目。
(五)当年国家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和当年上级补助形成的资产。
(六)维持学校正常运转、保障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国有资产。
(七)借用国有资产主体为非行政事业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
第六条 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货币资金不得出租。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审批制度。坚持“统一管理、分类授权、程序规范、效益优先、风险可控、收益上缴”的工作原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上级机关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在符合学校整体规划、保障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机制,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学校为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第一受益人,严禁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将学校国有资产层层转租、转借,任何单位、组织、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按照“统一领导、授权承办、有偿使用”的管理机制,学校国有资产出借按照“统一领导、授权承办”的管理机制。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统一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承办单位受学校委托,对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专项管理;承租(借)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承租(借)的国有资产。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确定。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承办”的原则,未明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承办单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渭师院发〔2025〕2号),确定承办单位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拟出租出借的房屋、土地及构筑物进行产权的界定,出租出借面积的核实。
(三)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
(四)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合同的审批,对国有资产出租收益上缴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单位承办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项目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落实。
(五)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情况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台账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学校交办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职责:负责对出租资产租金收支进行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上级部门财务检查等。
第十三条 审计处职责:负责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重点检查,必要时对出租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后勤服务中心职责:负责保障出租、出借资产正常的用水、用电及水、电费的核算,与承办单位、承租(借)方共同确认后督促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将相关款项上缴学校财务;负责合同约定的其他与后勤保障服务相关内容的实施。
第十五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职责:负责对出租、出借建筑物部署校园网络设备的维修维护。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职责:
(一)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方案制定、可行性论证和申请。
(二)按照学校反馈的审批意见,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招标需求和文本起草及出租出借合同的签订工作。
(三)负责对承办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维护、维修、保养、安全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按时收缴租金等费用,并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五)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台账的建立和登记工作。
(六)在授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有关法律纠纷。
(七)对承租(借)方执行合同约定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出租出借过程中潜在的风险和违法、违纪问题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
(八)负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文件、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备。
(九)定期向学校报告资产出租出借协议履行情况、收缴费情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十)督促检查承租(借)方按《渭南师范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渭师院发〔2019〕5号)使用校园网络及设备。
(十一)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意识形态领域的分析研判与审查工作。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流程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其相应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房屋土地。学校审议决定出租出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出租出借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决议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学校审议决定出租出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出租出借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决议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三)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认定为重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学校审议决定出租出借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出租出借方案、可行性论证报告、学校决议等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承办单位对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形成报告,制定出租(出借)方案,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
出租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出租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单位履职及事业发展的影响,预判出租收益、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制定预防措施,权衡利弊判定是否可行。出租方案主要包括拟出租的国有资产基本情况,招租方式,租赁期限,实施主体,出租底价等。
出借事项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出借国有资产对教学科研、单位履职及事业发展的影响,预判可能面临的风险并制定预防措施,权衡利弊判定是否可行。出借方案主要包括拟出借的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出借期限,实施主体等。
领导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拟出租资产出租底价。将国有资产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的,租金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已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继续用于出租、出借的,应在出租、出借合同(协议)到期前三个月提出申请。
(二)审核。领导小组对承办单位提交的出租出借申请进行审核。
(三)召开教代会研究讨论。涉及教职工重大利益的应召开教代会研究讨论。
(四)集体决策。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承办单位将出租出借方案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其中临时将场地等资产出租且年累计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策。
(五)报批报备。学校同意将资产出租出借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及时向省教育厅申请,履行相关报批报备手续。
(六)招租。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价招租。招租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自觉接受学校和上级监督。
除出租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外,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承租人时,按照审批权限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按最高20%幅度调低租金价格后重新公开招租。招租仍不成功的,重新评估或按权限报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再行公开招租。
涉及公共安全、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经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省财政厅批准后,由学校自行组织招租。
(七)签订合同。确定承租方后,由承办单位按照成交价格与承租方签订渭南师范学院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合同。合同签订后15日内,承办单位需将公开招租文件、中标文件、合同副本、缴纳租金凭证等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应载明:租用借用资产名称、租赁(借用)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方式和时限、日常运维费用承担方式、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交付国有资产使用权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应对国有资产情况进行交底、确认和存档。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请表》(附件1)。
(二)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片、资产评估报告等)复印件。
(三)房屋、土地等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复印件。
(四)可行性论证报告、出租(出借)方案、评估报告。
(五)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出租出借管理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在满足本单位履职需要后仍有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应当优先调剂利用,确实无法调剂的,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出租出借。各单位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建设、租用同类资产。
第二十一条 各承办单位应切实担起出租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招租事前审核审查工作,对投标竞价的承租主体进行严格审查,重点突出政治审查,做好风险防范预判工作,防止招租后出现涉舆情涉纠纷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经学校和省教育厅批准生效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受学校保护。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体育场(馆)、室外篮球场、足球场、室外排球场、室外羽毛球场、室外网球场、演艺厅、音乐厅、教室等设施在满足教学和师生活动需要后,按照本办法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可利用假期和空闲期对外提供出租出借服务,出租服务按照本规定收取费用,并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纳入学校综合预算。学校与承办单位的收益分配比例为7﹕3,即70%学校留存,30%用于承办单位的场地及设施设备维护费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出租国有资产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所出租国有资产自批复之日起累计连续5年内,在不变更承租方的前提下,继续出租的可不再办理出租事项审批。出租国有资产给同一承租方连续超5年,自第6年起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临时将场地等资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申请、审核、讨论、决策、招租、签订合同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一)(二)(三)(四)(六)(七)之规定执行,由学校进行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严禁承办单位将拟出租国有资产刻意拆分为6个月以内的临时性出租,对同一资产年度内累计出租超过6个月而未经审批的出租事项,视同擅自出租资产行为。
学校出借国有资产原则不得超过1年。借用给省级临时机构的国有资产,在该机构完成临时性工作后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五条 出租国有资产原则上必须通过评估确定出租价格,不得以市场调研或评审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公开竞价招租应通过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遵循“收支两条线”和“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按年或一次性收取。
第二十七条 承租(借)方须先行缴纳一定数量的押金,国有资产完整归还后无息退还给承租(借)方。押金缴纳的数额具体在承租合同中约定,一般情况下,租(借)期在一年以内的,押金不少于1个月的租金,租期在1年以上的,押金不少于3个月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督促承租(借)方按照合同约定将租金、押金、水电费、网络通讯费、物业管理费等及时足额缴纳到学校。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须严格按照出租出借合同的约定条款对承租(借)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综合治理责任,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建立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安全、合法使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保出租出借合同的履行,防止国有资产及其收益流失。
第三十条 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对承租(借)方进行减租或缓交租金或终止承租合同等情况,如属特殊情况,承办单位须提前20个工作日,书面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限内,如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应终止执行;其他非正当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除法定免责情形外,是否赔偿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承租(借)合同期内,因不可抗拒等原因,学校需要收回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时,学校应提前15天告知承租(借)方,承租(借)方应当按时交回租用借用的国有资产,学校退回剩余的租金及押金,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合同执行。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期满或出现其他提前终止合同情形,且不再出租出借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承租(借)方须按照合同的约定用途和要求,使用和管理承租(借)的国有资产,严禁擅自改变国有资产使用用途或将承租(借)的国有资产转租、转借给第三方。如有违约行为且拒不纠正的,学校有权无条件收回承租(借)的国有资产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承租方应按学校要求和合同约定,规范经营行为。承租方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并依法追究承租方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出现欠租、不服从学校管理等行为的,学校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相应出租出借资产,并取消其续租(借)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应同步在预算管理一体化资产管理系统中履行出租出借审批程序,及时登记更新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情况,并在年度资产报告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相关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要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单位对学校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承办单位及时改正,对可能导致学校重大损失的风险情形及时做好防控。
第三十八条 承租(借)方应自觉接受学校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金,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擅自更改租赁资产的使用用途和范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活动,不得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承租(借)方若违反相关规定且不及时整改的,学校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承租(借)方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及审计、财务、国资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依纪依法依规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出借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
(二)未按规定通过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招租。
(三)承办单位监管不力,导致承租(借)方擅自改变公用房屋用途、擅自改动房间结构,或者擅自向第三方转租,导致学校遭受经济损失。
(四)弄虚作假、串通作弊,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或签订虚假出租出借合同。
(五)乱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六)蓄意拆分拟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七)未严格按照合同收取租金。
(八)未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九)因预防措施不力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流失。
(十)其他经调查属实的违纪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后,仍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出租出借审批程序的,学校将依据本办法要求相关单位终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委托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资产按《渭南师范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渭师院发〔2025〕3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承接的各类培训项目使用学校场地及设施设备的收费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如本办法与上位法相抵触,以上位法为准。
附件:1.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申请表
2.渭南师范学院场地对外出租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