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学校规章制度 > 正文

    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5-12-26来源: 作者:关注:

     


    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经 2025年 12月 23 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25 年 12 月 26 日

     

     


    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严格把控国有资产“出口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财办资2023112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陕教202328号)等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类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权属清晰,取得或形成的方式应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的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应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需要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处置的组织、审批权限及要求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决策机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议事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学研究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图书馆、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服务中心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学校资产处置事项经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后报学校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汇总校内各资产使用单位报送的资产处置信息,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对接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残值评估;对接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资产残值拍卖;与资产残值中标单位签订交易合同;协调资产处置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报批:

    房屋、土地和车辆的处置,不论金额大小,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会议研究审议。固定(无形)资产的处置,批量价值或单价在1000万元(原值)以下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批量价值或单价在1000万元(原值,含)以上还须报党委会会议研究审议。

    房屋、土地、车辆的处置,由学校申请,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除房屋、土地、车辆处置、科技成果转化外,已达到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无形)资产,由学校审批处置,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无形)资产处置,由学校申请,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学校申请,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报陕西省财政厅审批,具体工作由计划财务处负责。

    资产处置重大事项,由学校申请,陕西省教育厅审核报陕西省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房屋处置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最低使用年限: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50年,砖混结构和砖木结构30年。房屋报废需专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无加固改造价值;

    (二)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或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三)因城乡规划调整需要拆迁或报废的,需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通知等证明材料;

    (四)因单位内部规划调整需要报废房屋的,须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内需拆除报废房屋情况,且有上级有关部门规划批复;

    (五)因房屋已达危房无法正常使用,应提供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和无加固改造价值的论证报告;

    (六)简易房、围墙、台阶、停车设施等房屋附属设施和池、罐、槽、塔等构筑物不列入房屋处置范畴。

    第十三条 车辆处置原则上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

    (一)车辆使用年限满15年或行驶里程超30万公里,且经专业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报告;

    (二)车辆连续3个年审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三)被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报废,应提供强制报废通知文件。

    第十四条 其他固定(无形)资产处置。除土地、房屋、车辆外的其他已达使用年限并应淘汰报废的固定(无形)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申请、鉴定,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决策,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后进行处置。其他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无形)资产原则上不予处置,确需处置的应由资产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论证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件或处理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领导小组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会议决策,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有偿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等,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不进行资产评估;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校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通过协议定价的,在学校内部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履行审批和评估鉴定等程序,依据陕西省政府、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处置资产,处置完成后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七条 盘盈资产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先入账再处置,盘盈资产入账程序依据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处理。

    第四章 处置方式和程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八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学校房屋、土地、车辆等资产划转由学校申请,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其他国有资产划转由学校审批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学校接收其他单位划入的国有资产,由划出方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至国有全资企业,必要时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以资产净值或评估值计入国有企业国家资本。

    第十九条 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学校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等,下同),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须提供上级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文;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学校对外捐赠应利用闲置资产或者虽已淘汰但尚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十一条 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学校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等;

    (三)扶贫、结对帮扶工作对外捐赠的还应有工作计划或方案;

    (四)对外捐赠以受赠方出具的捐赠收据、凭证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予以确认;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节 转让

    第二十二条 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学校转让国有资产,应公开竞争方式进行,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国有资产,应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值,原则上应在陕西省政府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转让。

    第二十三条 转让国有资产应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学校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

    (二)转让方案。包括转让价格,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数量、原值等,转让的原因和方式,转让后存量资产对学校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影响,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预防措施等;

    (三)拟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须提供转让方和受让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拟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的,应提供转让方基本情况、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必要性和论证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换

    第二十五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资产置换价值应以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资产置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并遵循价值相当原则进行置换。

    第二十六条 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原始凭证及产权证明,置换资产的评估报告,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

    (二)置换方案应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置换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预防措施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节 报废

    第二十七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或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继续使用或调剂使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报废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在高等院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校内资产处置单,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学校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及评估、鉴定等手续,依据处置事项批准等相关文件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土地、房屋类资产报废程序:

    (一)房屋管理部门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和资产评估并出具评估鉴定报告,将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集体决策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接陕西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竞价;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接中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交易合同;组织对土地、房屋类资产进行报废拆除;协助办理资产、财务下账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车辆报废程序:

    (一)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单位提出公车报废处置;

    (二)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单位联系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车辆进行评估并出具鉴定报告;

    (三)若评估结果为“达到报废条件”,公务用车车辆管理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车辆钥匙、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相关材料;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学校集体决策后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陕西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车残值拍卖;

    (六)学校按上级要求上缴处置收入,并办理公车相关会计处理

    第三十 仪器设备、家具、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等其他固定(无形)资产报废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本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占比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审核鉴定,经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资料及技术鉴定资料(家具类资产应按办公家具和学生用家具分类处置);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场查看,形成会签材料;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学校集体决策后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评估机构现场查看,评估报废资产残值;

    (五)学校按要求上报资产报废材料,经陕西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审核审批后,按批复文件执行;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陕西教育厅和陕西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对报废资产进行拍卖;

    (七)校内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处置中标单位移交报废资产,完成资产实物交接工作;

    (八)计划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批复、交易凭证、处置收益进账单等分别在财务系统和资产系统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报废资产拍卖流标后,再次竞拍的底价如低于评估值的90%,应报陕西省财政厅审批或重新评估。

    第三十 校内各单位应及时上报需报废处置的资产,不得出现长时间不处置、扎堆处置现象,确保资产账实相符。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三十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学校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 申请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按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一)申请报告及学校集体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和赔偿收款凭证),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处罚文件(上级处罚通报或单位内部通报等)和学校内部核批文件;学校处罚文件涉及部门和个人赔偿的,还应提供赔偿上缴凭证;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或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 国有资产损失应由资产使用单位查明原因并进行赔偿责任认定。

    第三十 固定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损失核销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赔偿责任认定;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学校集体决策审批;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相关资料报陕西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

    第五 处置收入

    三十八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益、校办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三十九 学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具体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清运费、企业资产清算相关费用等处置成本费用后,及时上缴省级国库,原则上处置收入应在入账后一个月内按照规定科目上缴。

    第四十条 利用国有资产(不包含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应在扣除相关税金、投资收益、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上缴省级国库,由计划财务处按相关程序办理。

     监督检查

    第四十  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 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依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和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串通第三方机构降低评估鉴定标准等方式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材料,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规定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协议转让未被批复,私自处置国有资产;

    (五)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私自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六)未按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七)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附则

    第四十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行。学校原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处置申请表


     

    下一条:渭南师范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