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师范学院
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的投资和经营行为,实现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确定的以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形态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经营的国有资产,其中:
(一)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不含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等;
(二)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性权利等。
第三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
(二)归口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
(三)合法依规与保值增值相结合;
(四)公开透明与竞争择优相结合。
第四条 坚持党对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领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作用。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学校所属企业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学校所属企业应制定本级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清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管委”)代表学校对所属企业行使管理职权,管理所属企业的资产以及资产经营活动。经管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担任。经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经管委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与独立法人单位签订国有资产保值责任书;
(二)决定独立法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
(三)对独立法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四)推荐董事和监事;
(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独立法人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独立法人单位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独立法人单位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九)对独立法人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对独立法人单位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了下属控股企业提供担保做出决定(独立法人单位只能对其控股企业提供担保);
(十一)审定独立法人单位章程;
(十二)完成组织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学校授权所属企业对划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完善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对企业和投资到社会企业的股权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监督管理,维护学校收益权;
(三)会同学校人事部门不断完善企业及其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
(四)负责企业对外投资的档案归档工作,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对外投资的信息并报经管委办公室备案;
(五)落实对外投资管理责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收益;
(六)严格监督企业资产负债比率,防范债务风险;
(七)完成学校和经管委交办的有关经营性资产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经营性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利用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学校事业发展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研判风险与收益,经可行性论证,并经经管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
学校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八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不能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也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 加强经营性资产风险控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进行考核和监督,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二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和所属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核销)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经营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清理关闭、脱钩剥离、保留管理、集中监管等方式,对其所属企业进行清理规范、提质增效,理清产权和责任关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所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并报经管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份)或出资比例的,按照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管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