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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日期:2025-02-21来源: 作者:国有资产管理处关注:

     

     

     

     

    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经2024年12月31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师范学院          

    2025年1月8日        


    渭南师范学院

    货物与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管理,推进采购招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结合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预算管理资金的一切货物与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货物与服务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租赁、委托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服务以财政部发布的最新《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为准

    政府对有关货物和服务购买有明确规定的以及合作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学校有关服务工作校内各单位能自行承担的,原则上不予对外采购。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采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落实“无预算不采购”要求,未获批采购预算的项目不予实施。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以下简称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招标管理办公室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

    (一)审议(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及特殊事项;

    (二)审议(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定)学校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争议和问题;

    (四)审议(定)其他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采购工作,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采购、招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指导、监督校内各二级单位的采购工作;

    (三)负责受理采购项目实施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审核招标文件,代表学校委托陕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四)负责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招标数据统计、资料上报工作;

    (五)负责采购项目的委托及协调工作;

    (六)负责由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七)协助监督部门处理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质疑和投诉;

    (八)负责采购项目的招标环节文件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九)会同相关部门审核采购项目的合同;

    (十)负责采购项目的终验;

    (十一)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校内采购申请单位是采购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采购事项,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立项论证;

    (二)负责本单位的采购预算编报;

    (三)负责制定并论证采购项目的需求;

    (四)负责提交采购意向、确认采购文件;

    (五)负责采购过程中的现场踏勘和技术释疑;

    (六)负责采购合同的制定、复核、履行;

    (七)负责采购项目的实施、管理、初验及付款;

    (八)负责本单位采购资料的整理、建档工作;

    (九)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制度规范、分权行使”的管理模式,按照采购项目的内容归口管理,项目管理部门具体划分如下: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物资、仪器设备类相关业务;

    (二)后勤服务中心处负责涉及后勤保障服务类相关业务;

    (三)保卫处负责校园安保、消防及交通等相关业务;

    (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文献数据资料等相关业务;

    (五)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系统及应用软件等相关业务;

    附属医院负责药品、医疗服务等相关业务;

    教务处负责教育教学、实习实训、教材、毕业证、试题等相关业务;

    (八)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军训服、毕业生纪念品等相关业务;

    (九)审计处负责财务审计、工程限价、工程决算审计服务等相关业务;

    (十)人事处负责教师教育发展等相关业务;

    十一对未纳入以上相关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的业务,由领导小组确定相应的负责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采购申请单位对采购项目进行前期调研、立项论证,并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及采购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审核采购申请并按规定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审核

    (三)配合采购申请单位组织项目验收;

    )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对采购工作实施监督审计和评价。

    纪检监察部门对参与学校采购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实施监察,对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

    第三章 采购的组织形式、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三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零星采购三种形式。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2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分散采购是指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3万元以上20万元以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零星采购是指购预算在3万元以下且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按程序报

    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使用科研经费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项目负责人申请,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科学研究处负责人审定,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政府部门指定、涉及市场准入、公共事业服务项目以及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学习培训、实践实习、特定媒体宣传等不具备市场化竞争采购条件的项目,由实施单位提供相关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并按程序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依据会议决议实施。

    第四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十九条 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竞争性磋商;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询价;

    (七)其他采购方式。

    其中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其他采购方式属于非招标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陕西省财政厅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第二十 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二十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制评审报告。采购人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二十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二十 电子卖场、网上竞价是指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直接购买或者公开发布采购需求、技术、服务要求等信息,在线比较价格,选择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申请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需求、采购时限等特点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需报陕西省财政厅审批。

    第五章 采购需求管理

    二十八 采购需求应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量化。

    二十九 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

    第三十条 采购需求应符合学校预算、财务、资产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 采购申请单位应广泛开展市场调研,提出采购需求并进行论证,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发展规划处对采购需求及论证结论进行审查,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对采购需求及论证结论组织专家论证

    第三十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严禁采购需求倾向特定的供应商。技术参数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须经招标管理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按程序公示后实施。

    第三十 进口产品采购项目须采购申请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小组论证提交经相关论证人员审签的书面论证材料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程序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陕西省财政厅审批,获批后按照采购项目适用采购方式流程进行。

    第六章 采购程序和流程

    第三十 各单位在执行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时,应按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由采购申请单位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发展规划处统筹审核→采购申请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招标管理办公室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审批

    三十六 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请单位应在开标45日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审批完成的项目采购申请和项目方案等资料;

    招标管理办公室受理项目采购申请后按照不同采购类型按程序确定采购方式;

    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申请单位根据中标(成交)结果,与供应商拟订采购合同并负责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

    )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合同履行;

    )项目完成后,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初验,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终验

    )采购申请单位按照合同办理付款手续。

    三十七 公开招标流程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管理办公室根据采购申请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提供的采购需求,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信息。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委托通过政府指定媒体等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名,发招标文件;

    (三)技术答疑及踏勘现场。项目申报单位接受询问并答复,并按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补遗,遇到有勘察现场的项目,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招标管理办公室按程序抽取学校代表参与项目评审

    )招标公告期满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学校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确认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委托通过政府指定媒体等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学校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邀请招标采购除邀请特定投标人参与投标外,执行程序与公开招标一致

    三十八 单一来源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单一来源采购申请;

    (二)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委托组织专家进行单一来源论证并进行公示;

    (三)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委托编制单一来源谈判文件;

    (五)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委托成立单一来源谈判小组;

    (六)组织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基础上进行谈判;

    (七)谈判结果公示。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委托通过政府指定媒体等发布中标公示

    (八)学校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

    三十九 询价采购流程如下:

    (一)采购申请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询价采购申请

    (二)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委托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做出规定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不少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采购活动

    (四)编制发出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中心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委托,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询价通知书向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应当明确询价方法、价格构成、合同主要条款等

    (五)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六)确定成交供应商。学校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七)学校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 竞争性谈判及竞争性磋商,执行程序与公开招标一致。

    第七章 采购与招标资料归档

    第四十 采购项目应建立资料档案,资料档案应当包括采购立项报告、采购申请、采购需求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记录、结果公示、合同文本、各类技术资料、图纸、精密贵重设备说明书、项目验收报告专家验收意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四十 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相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 零星采购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并移交招标管理办公室,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 对于未纳入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范围的项目相关资料由采购申请单位负责管理并及时存档备查。采购档案至少应保留五年以上,以备查阅。

    第八章 监督与纪律

    四十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或者歧视潜在的投标人,不得违法违规限制、排斥外地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

    四十七 学校所属单位和人员在招投标工作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本办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方式采购的;

    (二)未按项目批复内容编制采购需求的;

    (三)拟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采购申报过程中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不真实的;

    (四)非法干预、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招投标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推诿以至发生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泄密或串通作弊的;

    (七)向成交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

    (八)采购人代表评标时发表不当言论影响评审结果的;

    (九)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十八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招标管理办公室认定并由领导小组确认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代理学校任何采购活动并向政府采购部门报告。

    (一)采购文件发出、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采购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或者采购文件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含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的;

    (三)接受应当拒收的响应文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发出成交通知书的;

    (五)设定最低限价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的;

    (七)擅自终止投标活动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

    (九)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

    (十)未按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进行评标的;

    (十一)开标前泄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情况的;

    (十二)未按规定妥善保存采购过程文件资料的;

    (十三)不能如约履行委托代理协议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的。

    四十九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管理办公室认定并由领导小组确认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任何项目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以他人名义投标、响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成交人的;

    (四)响应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串通的;

    (五)向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行贿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五十条 成交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采购申请单位提出,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起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学校的任何项目:

    (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代表签订合同的或不按规定30天内签订合同的;

    (二)将成交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五十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参加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工作: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三)收受采购人代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的;

    (五)未按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的;

    (六)对评审报告有异议不签署评审报告,但拒不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七)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上述行为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结果无效。

    第九章 附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以上”均含本级,“以下”均不含本级。

    第五十 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十 本办法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渭南师范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渭师院发〔2021〕6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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