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能,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陕西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资〔2023〕111号)、《陕西省教育厅所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教〔2023〕2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是指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剂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资产;
(四)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和数据资产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其中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资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学校统一管理,各单位具体管理使用的两级管理体制;学校的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并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用于经营的资产管理,产权登记、界定及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报告、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二)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一般事项的决策和审批以及学校重大事项的组织论证;
(三)指导、监督和检查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审议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重大事项,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四)研究审议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统筹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二)督促和指导各单位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做好国有资产的验收入库、维修保管和日常盘点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负责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清查、资产报告及宏观管理工作;
(四)按规定权限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工作;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事项的相关手续;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六)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七)加强产权管理,统一办理学校产权变动事项。组织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按时编报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
(九)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是:
(一)计划财务处履行学校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管理及做好各类资金(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短期投资、债权(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职能;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学校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及构筑物、家具装具、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履行管理职能;
(三)教务处对学校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履行管理职能,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
(四)基建处对学校在建工程履行管理职能;
(五)党政办公室对学校车辆、受赠物品、商标权、商誉权、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履行管理职能;
(六)科学研究处对重点实验室,实验平台,学校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履行管理职能;
(七)图书馆对图书资料及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履行管理职能;
(八)档案馆对档案资产履行管理职能;
(九)资产经营公司、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学校履行其受委托经营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实现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并按学校规定上缴所占用的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应得收益;
(十)后勤服务中心对学校动植物、道路、管网、围墙等履行管理职能,对房屋资产(含住宅)履行维修修缮、物业管理服务等职能;
(十一)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对学校数据资产履行管理职能。
第十条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履行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归口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账、卡、物日常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合理配置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四)建立资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有关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和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是资产具体管理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管理职责,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学校资金承受能力配置资产。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学校和各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学校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按陕西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陕财办资〔2021〕262号)配置办公设备及家具用具,严禁超标准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用具。资产配置标准应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
学校配置公务用车严格按照《关于省级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有关事项的通知》(陕机事发〔2021〕12号)落实,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严格按照标准申请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按其履行工作职能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教学、科研所需及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事前论证并报学校决策后实施。
第十六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在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指导下,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专项经费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经学校会议决策审批通过后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列入预算的单位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在计划财务处、发展规划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统一安排下按照以下流程开展:
(一)项目储备。新增资产配置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预算项目涉及新增资产的,需填报资产配置信息,依托陕西财政云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入库审核,并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作为预算储备项目。
(二)预算编制。学校按照当年部门预算编制要求,从预算储备项目库中选取项目,细化项目信息,编制年度资产配置支出预算,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三)预算批复。学校年度资产配置预算经审核批准后,随年度预算一并批复下达。
(四)预算执行。学校严格按照批复的资产配置预算和财政厅工作流程进行政府采购,原则上预算一经编制不允许调整;确需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和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受捐赠资产应及时按价值凭证办理入账手续,如无价值凭证应按照公允价值、重置成本或评估价值办理入账手续。学校接受的车辆捐赠,不得突破公务用车控制数,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公务用车公务运行和维护费用不得超出公务用车改革批复数。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成立临时机构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应按照调剂优先、节约使用、有效管理的原则实施。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国有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
资产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因部门分设合并、工作调动、人员退休引起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防止资产流失。
由于资产管理人、使用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对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以及共享共用等可盘活利用的资产,可通过自用、共享、调剂、出租出借、处置等多种方式分类有序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能。
第二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应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和教学科研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收取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保证履职的前提下,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按权限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级有关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各单位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租用同类资产。出租采取竞价招租方式进行,招租价格以资产评估方式或市场公允值确定出租底价,出租合同期限最长不超5年。出租期满继续采取竞价招租,不得直接续租。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担保、抵押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研判风险与收益,制定实施预案,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并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不得有游离于集中监管体系以外的股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和年度资产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加强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严格落实报批审批程序,按照批复事项规范经济行为。
第二十九条 科学研究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应加强无形资产及数据资产的管理,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推动数据资产开发利用,不断提升和丰富数据资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不断完善数据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落实数据资产安全责任。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发生产权变动的;
(六)长期低效运转、闲置或超标准配置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规定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违反规定擅自处置的,将依纪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各单位提出处置申请,并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本单位专家和技术人员占比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审核鉴定,经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资产处置申请资料及技术鉴定资料。
(二)现场查看。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资产处置权限组织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场查看,形成会签材料。
(三)学校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各单位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形成处置报告,按照上级要求,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学校处置的决策文件;按照处置管理要求形成上报资料,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备报批。
(四)评估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资产处置权限评估或鉴定鉴证,委托评估机构现场查看,评估报废资产价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五)主管部门审批。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并下发批准文件。
(六)资产处置交易。学校资产处置按照批复文件执行,并将报废物资提交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拍卖。资产处置价格低于评估价90%的,须报财政厅批准。
(七)资产下账。根据省教育厅批复、交易凭证、处置收益进账单等分别在财务系统和资产系统下账处理,完成资产报废。
第三十四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下发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准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依据,是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处置完毕后应在当月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三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上交省级国库。
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对购置、无偿划转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要加强资产卡片原始信息录入管理,严格按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素要求完整录入资产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对无法进行会计确认入账的资产,可以根据需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参照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并作为反映资产状况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在建工程转固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已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按规定及时转入固定(无形)资产管理,待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再根据决算情况调整资产有关数据。
第四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和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处罚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房屋、车辆、出租出借等分类资产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健全、管理细致。
第四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和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原则上每年应不少于1次盘点,重点突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盘点管理,防止流失。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切实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盘盈资产应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盘亏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学校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四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按照有关规定留归学校管理的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出租出借、共享共用、对外投资等)留归学校,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按照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及各单位应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四)整体或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校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将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四)资产评估费用明显高于资产处置收益的报废资产处置,经学校集体决策后可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上级部门的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查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五十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省教育厅申请,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省政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学校和各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查、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应把实物盘点与账务核实结合起来,以账对物、以物核账,做好细致的核对工作,做到账实相符。
第五十一条 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国有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十三条 推进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融合,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收益管理全流程信息化,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加强资产月报工作,认真如实编报资产月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报告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和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专项报告工作。
第五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报表样式、内容和要求,对其占有、使用、变动的国有资产情况定期做出统计报告,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
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应当坚持全口径、全覆盖,全面、科学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学校对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六条 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利用资产报告、财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数据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有序开展国有资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八章 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确保责任到末端,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学校应加强内控建设,发挥审计、财会监督作用。审计处应依法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计划财务处应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财会监督的重要内容。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根据职责对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确保责任到末端,监督全覆盖、无死角。
学校制定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六十条 校内各单位或个人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因失职失责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工作人员因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流失、毁损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货币形式的国有资产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大学科技园有限责任公司的资产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政策规定发生调整,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