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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渭南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

    日期:2022-04-28来源: 作者:关注:

     

     

    关于印发《渭南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关于《渭南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招标管理办公室

    2021年10日13日

     

    渭南师范学院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陕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招标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诚实信用、科学规范、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所开展的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活动。

    第四条 所有招标项目均应在学校年度预算或经学校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发展规划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单位负责人组成。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对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检查监督;

    (四)决定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工作中的相关事项;

    (五)对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的重大项目和特殊问题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组织和管理学校货物与服务招标活动。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招标办日常管理工作,履行相关会议的召集及会议精神落实工作;

    (二)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接受招标项目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相关资料;

    (三)负责办理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报批手续;

    (四)负责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五)负责建立学校“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单位库”,组建学校招标项目评标专家委员会;

    (六)编制招标文件,委托审计处编制预算,发布自行招标项目公告,受理投标报名,发放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定标等自行招标活动;

    (七)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八)组织招标领导小组和专家对项目的验收工作;

    (九)负责招标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等工作;

    (十)完成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报与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完成项目的前期立项、论证后,将经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校领导签字审批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执行审批表于招标前30日报招标办。

    第八条 对于没有编入学校预算的还需实施的项目,经发展规划处审批,学校财经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审定同意后报招标办。

    第九条 项目实施方案要科学编制,有关要求要符合规定,明确无误,实施内容要具体,预算费用应价物一致,参数不得有指向性,所选品牌应提供同档次3个以上。

    第四章 招标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招标办依法依规对实施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凡项目资金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原则上应按规范程序进行招标;凡不具备招标条件或金额小于10万元的项目,经学校货物与服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采取谈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等其它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办对需要实施的项目,可采取委托代理招标或自行招标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公司招标流程:

    (一)招标办按照程序选定代理机构,招标办签署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二)招标办向代理机构提供详细的技术需求资料,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项目负责单位、招标办和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三)代理机构在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受理供应商报名,发售招标文件;

    (四)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答疑会。代理机构收集、整理、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制质疑、澄清文件,分发给投标供应商;

    (五)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投标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审核投标供应商资格和投标文件是否响应;

    (六)代理机构开标、唱标,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供应商;

    (七)代理机构根据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标意见编写评标报告;

    (八)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代理机构发布中标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自行招标流程:

    1. 项目负责单位向招标办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招标办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项目负责单位、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审核确认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

    2. 招标办在校园网主页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受理供应商报名,发放招标文件;

    3. 招标办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应的答疑会,收集、整理、回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编制质疑或澄清文件,分发给投标供应商;

    4. 在审计处监督下,招标办和项目负责单位确定评标专家;

    5. 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6. 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推荐中标供应商;

    7. 招标领导小组对评标结果进行确认,招标办在校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单位按照要求参与招标会议,并做好与中标(成交)单位的合同签订、履行和项目自验、申请验收等工作。

      第五章 合同签订履行与验收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与签订。

    8. 项目负责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项目负责单位在30日内按照学校合同管理要求完成合同洽谈、审批和签订。签署后的合同,由项目负责单位管理,并将合同原件及时分送招标办、计划财务处、党政办公室各一份留存。

    9. 项目负责单位负责协调中标(成交)单位向学校按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10%)。

      第十七条 合同的履行。

    10. 项目由项目负责单位按合同要求监督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转让、转包中标(成交)项目。合同如出现不能或不能完成履行时,项目负责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11. 合同履行中,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在追加立项审批后,由项目负责单位与中标(成交)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补充合同的签订需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

    12. 项目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单位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基础上,再向招标办提交项目负责单位签字盖章的验收申请;

    13. 招标办根据项目负责单位签字同意的供应商提交的验收申请,组织货物与服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和3名专家依据合同进行验收,填写《渭南师范学院项目验收单》。验收专家组给出验收结论,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14. 在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完成内容等与合同要求不符时,验收应暂停。

      第十九条 合同付款。

      计划财务处办理项目付款手续时,项目合同为付款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条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招标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考察小组成员应当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违规行为。

    15. 违反招标管理工作原则和工作程序,避监督检查的;

    16. 向投标人透露其它潜在供应商有关情况,接受供应商好处,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

    17. 以化整为零方式避招标或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批私自做主进行的;

      (四)违反本细则有关条款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在项目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有与校内相关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归招标办,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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