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陕西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70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和《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陕教财办〔2018〕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统一管理,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办理资产的处置手续,并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完整性,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固定资产的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确需更换的资产,达到国家法定使用年限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调拨。
(一)闲置、积压资产;
(二)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使用单位变更的资产。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二)经过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政府规定需要报废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调拨
拟调拨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在高等院校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渭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调拨单》,经调入调出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报国资处审批,办理调拨手续。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报失、报损
(一)因人为因素、工作失误造成资产损失,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材料,明确当事人责任。由责任人、保管人或资产管理员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失、报损申报表》至国资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二)对非人为因素及意外灾害等突发事件所造成资产损失、失盗等,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保卫部门、公安机关报案,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附保卫部门的意见。使用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失、报损申报表》至国资处,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或情况说明,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审批。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固定资产的报废,原则上每学期集中处理一次。
固定资产中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其他资产中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及涉及跨政府级次处置的资产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报陕西省教育厅和陕西省财政厅审批。
上述资产之外的固定资产,由学校自主处置。处置程序如下:
(一)申报。使用单位对拟报废资产的账、物、卡进行核对后,按要求在高等院校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渭南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申报表》,并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3-5人组成鉴定小组(副高及以上职称者不少于2人)进行鉴定,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国资处审核。
(二)评估鉴定。国资处组织计财处、实验设备管理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形成资产处置鉴定小组对拟报废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凡单台件价值在100万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以上的资产,需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审批。一般固定资产的处置,经国有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由国资处向院长办公会提交资产报废处置议题申请,国资处依据院长办公会议同意报废的决议或纪要,启动报废处置程序。
(四)处理。资产报废经审批同意后,各单位应及时到国资处、计财处办理资产处置相关手续。国资处、计财处及时调整账目。
(五)备案。资产处置后,国资处于每季度次月10日内将资产处置结果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报废资产的处置收益
报废资产取得的收益残值回收应遵循维护学校利益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资产处置的收入,统一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学校专款支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23年9月30日废止。此前,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有效期内,若因有关法规调整,须以新规为依据及时修订。